2005年3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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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明欠我巨债 为何判决我输
法院:信用社的撤销权已经消灭
永法

  案件回放
  拖欠巨额债务不还,又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儿子。债主发现情况后告上法庭打起了撤销权官司,要求撤销这种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,但事与愿违的是,由于法定的原因,债主最后还是眼睁睁地输了官司。
  1997年8月24日,翁某向原礁堡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50万元,未按期还款。同年9月6日,翁某又向原罗浮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50万元,到期后尚欠30万元未还。1999年,翁某被两家基金会分别告上了法院,永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翁某限期还款,还判定资金占用费随本金同时清结。但两份判决生效后,翁某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,尚欠借款676700元。在此期间,礁堡、罗浮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关闭,翁某所拖欠的上述借款并入永嘉县清水埠信用社。案件经信用社方申请恢复执行后,2004年8月5日在向永嘉县房管局调查翁某房产情况时,才发现翁某已于1998年9月15日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其座落于瓯北镇浦一村的四间四层楼房(计建筑面积510.88平方米)无偿转让给了儿子,并于同年11月10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。信用社方认为翁某在负债期间无偿转让房产,损害了己方的合法权益,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翁某的无偿转让房产行为。
  法院说法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: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”同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》第八条规定:“五年”为不变期间,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。据此,至信用社方起诉时翁某转移房产行为已超过五年,信用社的撤销权已经消灭,其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。
  3月1日,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。(永法)